城建稅稅收優惠政策2022(城建稅稅率是多少)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退稅的增值稅。
國務院應當按照本法、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城市的稅率為7%;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的,稅率為5%;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縣、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所在地或其他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地方,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負有增值稅和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