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條件(合同的訂立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簽訂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能有形表達內容的形式22.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所包含的內容,并可以隨時獲取所使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變遷歷史】
本條是在《合同法》第10 條、第11條基礎上進行的修改和完善。
本條第一款對合同訂立的形式保留了《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仍然堅持合同形式表達更加完善。
刪除了《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關于法定書面形式和約定書面形式的特別規定,主要是因為《民法典》第十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適用要點】
1、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簽訂合同的形式。只要不違反法律和民事主體,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都可以有效。當然,法律對合同有特殊要求的,也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大量易于結算的交易通常采用口頭方式簽訂。
在司法實踐中,要全面審查書面、口頭等形式的證據,查明爭議的權利義務。
2、具體類型的書面合同。如:合同、信件、電報、電子數據交換等。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數據電文的定義。適用時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