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所得稅的最終結算正在進行中。最近,許多合作伙伴咨詢了扣除費用的比例。為此,我們整理了一下稅前扣除11項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相關知識點,一起學習吧~~
一、合理的工資、工資支出
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和工資支出。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務院令第714號)
二、職工福利費用
企業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可以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國務院令第714號)
三、職工教育經費
1.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8%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第一條
2.部分特定行業企業扣除比例
(1)綜合電路設計企業和合格軟件企業的員工培訓費用應單獨計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金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2012〕27號)第六條
(2)核電企業為培訓核電廠操作員發生的培訓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的發電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應嚴格區分核電廠操作員的培訓費用和員工的教育資金,并單獨計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計入核電廠操作員的培訓費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四條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培訓費、飛行培訓費、乘務員培訓費、空中保安員培訓費等航空培訓費可以作為航空企業的運輸費用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
四、工會經費支出
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國務院令第714號)
五、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企業工作或就業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扣除不超過員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六、業務招待費
與生產經營活動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國務院令第714號)
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一般扣除比例
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合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15% 的部分,允許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未來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國務院令第714號)
2.扣除特殊行業的比例
(1)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0%;超過部分,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于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在企業中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攤協議將部分或全部收取給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時,可以按上述方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八、手續費和傭金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業:根據與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不包括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稅前扣除企業手續費和傭金支出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
2.保險企業特殊扣除比例
保險企業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扣除退保金后余額的18%18%金)不得超過當年所有保費收入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稅前扣除保險企業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第一條
3.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扣除比例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支付境外機構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
九、研發費用
1.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扣除的基礎上,按實際發生額的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上述期間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增加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扣除制造企業的比例
制造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實際發生金額的10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扣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十、公益捐贈支出
(1)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允許扣除年利潤總額12%以下的部分;超過年利潤總額12%的部分,結轉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公益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二)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全額扣除。
(3)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十一、企業責任保險支出
企業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公共責任保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