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會計分錄(銷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分錄)
與以往的歷史成本計價明顯不同,新標準下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要求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費用計入初始賬戶金額,已支付利息但未收到債券利息或已宣布,但未支付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確認。
1.股票投資
借款:金融資產可供出售-成本(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布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等
2.債券投資
借款:金融資產可供出售-成本(面值)
——利息調整(可能在貸方)
應收利息(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等。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作為投資收益核算。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化不包括在當期損益中,而是包括在所有者權益中。同時,對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確實減值,則應計提減值準備,在合理情況下可以轉回。
1.股票投資
借款:金融資產可供出售-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其他綜合收益(如果公允價值下降,則為相反的分錄)
2.債券投資(先計算攤余成本,再調整為公允價值)
借:應收利息
金融資產可供出售-利息調整(或貸方)
貸款:投資收益
四、處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1.收到的金額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金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可供出售
投資收益(賣虧,借方)
2.將“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可能在貸方)
貸款:投資收益。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他綜合收益是權益科目,實踐中轉入投資收益會影響損益金額。
在舊的標準中,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化按情況處理: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收入不處理。新標準中公允價值的變化,無論是損失還是收入,都包含在所有者的權益中,更符合會計準則中的真實性原則。金融合作伙伴必須小心處理這一點。